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七十四条已修改对于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公民可以向本级、上一级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举、控告,也可以直接向司法机关检举、控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