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七章 选举程序第五十七条已修改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参加投票选举,由县级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