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劳动、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乡级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在本选区有选举权的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监票人、计票人应在投票前查验其委托证明。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