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和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姓名笔画为序排列。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