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做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做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