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三十七条已修改选民名单经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由选区选民小组在选举日二十日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选民证不得涂改或者转借。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