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选民登记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户籍所在地进行;

(二)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在单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三)离退休人员在现居住地的登记,也可以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四)驻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在单位所在的选区进行登记;

(五)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员,在驻地所在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六)户口转出时间不足一年,在选举日仍在原选区居住的,也可以在原选区登记。

计算年满十八周岁选民年龄的时间,以当地制定的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按公历计算。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