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选民登记按选区由选区选举工作组具体负责进行,并认真核对,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选民登记采取选举机构派员到选民居住地或者单位登记,也可以设立选民登记站,动员选民自行登记。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