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四章 选区划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选区的划分,应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接受选民监督。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