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驻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不属于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与当地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