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十二条已修改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辞职的,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根据需要任命新的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