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委员若干人。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中应当有少数民族成员。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