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培训机构为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提供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