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公共就业服务是指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和其他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