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公共就业服务第三十条已废止公共就业服务是指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和其他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