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企业生产、经销、进口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