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放牧、砍柴和非抚育性修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