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放牧、砍柴和非抚育性修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