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