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从事经营性修车活动的,由高速交警机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