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章 收费与服务第五十条已修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车辆实施清障救援时,应当将车辆拖至与当事人商定的地点;协商不成的,应当从最近的出口处将车辆拖离高速公路。国家对事故车辆的清障救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清障救援收费应当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拖曳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