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Chapter 5 收费与服务Article 50Amended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车辆实施清障救援时,应当将车辆拖至与当事人商定的地点;协商不成的,应当从最近的出口处将车辆拖离高速公路。国家对事故车辆的清障救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清障救援收费应当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拖曳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