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开展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