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全民健身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