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侵占、破坏全民健身设施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