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夫妻不得以子女已送养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