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扶助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