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批准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应当允许其生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