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