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Chapter 3 生育调节Article 21Amended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6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