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等,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病死以及死因不明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农村散养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其病死以及死因不明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