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禁止出售、收购、运输、加工、弃置染疫、病死以及死因不明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