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禁止将屠宰动物运达目的地后再分销;禁止将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内的动物外运出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