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由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培训资格。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