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已废止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有权对开发区内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和工程施工质量等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须有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参加。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