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