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并实施全县农业技术推广计划;

(二)总结推广本地先进经验,引进新技术;

(三)参加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建立高产、优质、高效益示范点;

(四)开展农业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

(五)搜集、整理、传递农业科学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

(六)发展和完善乡、镇、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