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5日内召开。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