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5日内召开。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