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条已修改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逐步提高。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2%;县级、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0%。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