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逐步提高。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2%;县级、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0%。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