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废止扰乱企业秩序,致使生产、经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由企业提请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致使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