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标准和经济合同,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和淘汰产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