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