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