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条已废止本规定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