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节能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准建设的;(二)未依法履行节能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对应当责令改正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规定收费、罚款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