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第十八条已废止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