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法定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质量认证证书,在节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节能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省内优先推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