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省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学、合理的原则,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依法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对尚未制定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