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禁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其与禁毒工作需要相适应。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