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或者戒毒社会工作者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社区戒毒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