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禁毒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五十一条已修改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或者戒毒社会工作者担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社区戒毒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